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在对外公布的《厦门市规章、市政府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39项)》中,多数已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和查阅获悉,已不再需要相对人提供某些证明材料。其余证明事项则可以通过相对人承诺或者其他现有的材料替代。
其中,涉及民宿管理部分证明被取消: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此前要求提供的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也已被取消。经营者也不需要再提交其他相关证明,可部门内部共享查阅实现。
据悉,2016年鼓浪屿最先开始实施《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有130余家家庭旅馆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2017年6月,厦门市正式印发《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注明民宿建筑层数、客房数量及建筑面积,规范民宿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经营管理及公共卫生等条件,明确民宿申办材料。规定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符合要求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通过核验后,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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