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今年10月25日发布第20号公告:《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旅游条例一经发布,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作为民宿行业的一名普通从业人员,时常与同行聊到此话题,部分同行也希望我给予评价。笔者有幸多次参与该条例民宿部分表述的建议、讨论、研究,有必要从民宿行业大势、条例对于厦门民宿乃至福建民宿发展的重要意义等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认识和想法。
前一段时间,2019中国民宿产业宁波博览会组委会让我为会刊写一篇寄语,我这样表述:
民宿时代悄然而至,中华大地民宿正以“高质量、高品质”为主线迎来史上最快最好的发展机遇。
民宿品牌层出不穷,百宿争芳,万家亮起灯火。乡村、城市、旅游三大类以及文创、生态、美食、非遗、森林、戈壁、沙坡、草原、红色、亲子、爱情等数百主题,让民宿的大花园姹紫嫣红,绽放出迷人的万千魅力。
民宿行业急剧变革,最高领导人关心民宿(习总书记到河南信阳新县考察民宿),各地政府扶持民宿,社会各界投资民宿,旅游出行首选民宿。民宿正在破解城乡二元问题,法定身份问题已在逐渐破解,民宿政策繁多且诚意满满。民宿集群已不满足不甘于单一且缓慢的成长,以品牌集聚、创意创生、高效拓客、成本控制让小民宿快速带动大产业大旅游。
民宿行业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乡村旅游、全域旅游融为一体,重要抓手、切入点、好举措、新亮点成为民宿行业新的定位。
民宿行业的激荡时代,需要一场展会去整合和打通产业链,需要一个品牌盛典来讲述民宿江湖传奇,需要一场仪式来铭记民宿历史的延宕。
于是,已成长起来的宁波民宿展被赋予时代使命,已成为全国民宿业者的共同期待,也将为民宿行业的稳健繁荣发展贡献澎湃力量。
一篇会刊的寄语,实际上是我对当前民宿发展大势的主要看法。民宿时代,已经无须考虑要不要做民宿这个过时话题,而应把心思和努力聚焦在如何做得更好这条真理上。民宿时代,不要老是借口上位法的不完善,想去发展民宿自然会有力量去支撑,民宿之法是摸索、实践出来的,不是一段文字游戏一场梦。民宿时代,民宿不仅仅是一门老百姓的小生意,它关联各行各业、事关中国人民的美好旅行生活、关乎社会人情的冷暖。
厦门对于民宿立法的实践经常被人误解和诟病,让人感觉在厦门做民宿似乎面临巨大的压力。中间有许多无奈,更有许多信息不对称。早于2008年厦门就颁布了全国第一个民宿管理规范性文件《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暂行)》(【2008】52号文件),对民宿行业进行界定,短短两三年时间就让鼓浪屿民宿规模增加了十倍以上;鼓浪屿在家庭旅馆上的实践也为厦门环岛路一带民宿自2009年左右开始的蓬勃发展带来了许多示范和经验。
2013年开始,思明区政府在曾厝垵文创村区域一直在探索城市民宿发展和管理的路径,同时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2017年《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给民宿行业指明了未来之路——一定得合法合规、有机会转换身份、与酒店宾馆一样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自2017年以来,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对于民宿立法的努力始终没有止步;本人作为民宿协会的负责人也一直通过自身和协会的微薄力量在努力推动。
2019年10月25日发布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从法律效力、影响力、实操指导意义等方面无疑将为厦门民宿的发展带来更大的突破和机遇。
看到条例发布的新闻后,我不由自主地感叹:民宿时代,厦门将有望成为顶尖水平的弄潮儿!
三、立法价值和意义:民意和大格局
新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用了前后两章四个条文(条例全文总六章五十一条)、647个字符(条例全文总7810字符)来表述民宿、为民宿立法,占了条例的近10%的内容。实属罕见,足见市委市政府和人大对民宿立法重要性的高度重视。关于立法价值,我的理解如下:
一是为民宿立法,重视民宿小生意背后大格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多年的努力、社会各界的持之以恒的推动,民宿立法这个困扰多年的问题终于迎刃而解。单体小民宿比不上星级酒店和总部企业,但2000多家民宿解决了就业留住了人才,打通了民宿用品、洗涤、家政、金融服务、培训、旅游体验等上下游产业链,吸引了全国游客,搞活了旅游经济,背后可联动千亿产值;且不论民宿对于改善和提升厦门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民宿旅游为厦门全域旅游带来了新亮点新举措新动能。小民宿,大联动,大有可为。为民宿立法,就是要解放其被捆绑的双手,让其在民宿时代为厦门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为民宿立法,备案为主事中事后加强监管。本次立法直接抛弃了由10多个部门联合盖章审批的落后做法,落实中央放管服要求,开办民宿只需按照要求到所在的街道或镇政府去备案即可,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如此立法,着眼于可操性可落地,着眼于真正推动行业的规范和高质量发展。当然这里要提到的是,不审批不意味着不提出消防、卫生、建筑安全、诚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不依法依规经营照样会受到处罚。无论如何,本次立法已经有了长足进步,有望彻底解决厦门民宿法律地位和如何管的问题。
三是为民宿立法,有底线有边界有放开有处罚。本次立法是基于底线、边界、标准的立法,它的底线在于做民宿是放开的,基本条件是有的;它的边界在于厦门都可以经营民宿,但乡村民宿与城市民宿有区别,岛内思明区和湖里区要划定范围并向市政府报备,岛外相对自由但也会设定一些区域;它的标准在于与民宿国标2019年版本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与有关部委发布的防火导则也是一致的,后者可以作为前者的标准和依据。
四是为民宿立法,体现民意和敢为人先的精神。自上个世纪80年代的鼓浪屿小旅馆开始,2005年左右,鼓浪屿和曾厝垵的民居出租或旅馆经营开始大众化尝试,2008年鼓浪屿家庭旅馆遇见新的机遇,2013年厦门就已经成长为全国知名的民宿旅游目的地,总体发展状况位居全国前列。厦门民宿立法的背后是厦门民宿业的蓬勃发展和不懈探索,多少政府领导为之操心过,多少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为之呼吁过,多少法律人和旅游界人士为之奋笔疾书过,多少民宿人为之承受压力与挑战且付出心血过。厦门民宿立法的背后更是民意,体现的是民生,展现出来的是旅游业态的多元化尝试和发展方向。厦门民宿立法,敢为人先,厦门特区更应敢于让民宿法落地结出丰富多汁的民宿果实。
民宿在新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中,前后占用了两章四个条文(总六章五十一条)、647个字符(总7810字符),近10%篇幅的背后意义让人感受到立法者对于民宿业的厚爱和对民宿行业发展的重视。这个篇幅超过了条例中的任何旅游业态,更没有哪个业态可与民宿的表述完整性相比。从鼓励民宿发展到划定区域到明确的备案制再到有关部门怎么管以及违反规定怎么办,这种闭合式的立法理念和体系,足以说明厦门政府为民宿保驾护航鼓励发展的决心。因此笔者跟民宿同行说,厦门旅游条例就好比“厦门民宿条例”,在行业内简称又何妨。
接下来笔者仅代表我个人解读下旅游条例关于民宿方面的条文,与我所任职的福建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和曾厝垵文创会无关,也未与当地政府进行充分沟通。解读内容,供大家参考,也算从个人角度回应一些疑问。
一、“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展乡村民宿。”
解读:关于该条文的表述,不少民宿同行有点担心:是不是厦门政府只鼓励发展乡村民宿,不支持发展城市民宿和旅游民宿了?我的理解不然,条例如此表述有它的道理,属于规范性语言,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民宿的发展”论述保持高度一致。当前乡村民宿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紧密相连,各地政府发展民宿的重点也是在乡村。厦门早已于今年上半年就在岛外翔安区等地开始民宿备案试点。如此表述,城市民宿和旅游民宿的经营者大可不必担心,条文同样适用,今后还可瞄准岛内乡村民宿的商机多开拓市场,也有机会为厦门民宿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第三十七条“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民宿开办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解读:思明区和湖里区为民宿发展的控制区域,具体哪些区域可以开办应经过规划论证然后再向社会公布。到底是哪些区域可以放开,我想两区政府可能会从城市发展规划、区域民宿市场成熟度、有效管控、旅游配套等方面去综合考虑,以便科学有效地引导民宿行业的发展。
三、第三十七条“开办民宿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民宿实行备案制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就不管了,也不意味着大家随便都可以开办民宿了。申请民宿备案的经营者应了解各区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底线条件,达到了你再申请备案;言下之意是,要符合条件再申请,如果不符合即便备案通过了,最后可能也会被要求整改乃至处罚。民宿有备案的权利,但不能任性妄为。这些基本条件,由区一级的政府结合实际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第三十七条 “鼓浪屿家庭旅馆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解读:鼓浪屿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最早发布民宿规范性文件、厦门乃至全国民宿发展最早最成熟的地区之一,有其特殊性,市政府高度重视,另行研究决定。
五、“第三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建设、住房、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解读:一是民宿经营者应拿到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的还应拿到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交备案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应按照当地政府规范要求填写并提交民宿经营承诺书;这个承诺书可能会涉及到合法合规经营、安全消防、房屋质量、诚信经营、食品安全、优质服务、自查自纠、接受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广大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诺必践。二是所在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同步推送给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及时响应,入档造册,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计划时间安排。三是条例明确表述备案之时就是经营之时、监管之时,也是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之时。我的理解可能有偏差,但如果做到这种程度,条例的落地才有更好的保证。
六、“第三十九条 民宿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处理民宿发展的相关事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解读:一是民宿由所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二是区一级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也有可能成立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等机构加强常态化管理,保障条例的落地。三是有关部门职责要明确,安全排在第一位,程序要按照备案制严格简化,办理的过程要便民利民简明高效。四是民宿日常经营活动中,有关部门提供服务,同时加强监管。
七、“第三十九条 ㈠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㈣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㈤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解读:一是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对备案成功的民宿及时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负责指导安装和维护,要求民宿落实四实登记和相关治安管理要求。二是消防部门需要对民宿的消防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三是建设部门对民宿的消防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四是住房部门要求民宿经营者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考虑到大部分房子为老百姓的自建房,笔者建议对民宿要求按照使用性等级B级,即可供经营民宿酒店使用。五是文化旅游、市场监督、卫生、文保等其他相关部门都有规范性的制度和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对民宿的监管职责。
本文系作者原创作品,欢迎转载,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于“福建民宿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