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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给厦门点赞!《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为民宿立法!独家民间解读!
发布者:胡宿宿    发布时间:2019-11-08 15:11:20    点击次数:6957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20号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

  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厦门旅游休闲度假和对台交流口岸优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促进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建设国际滨海花园旅游名城。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调解旅游纠纷,主动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推进旅游全域化建设和发展。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并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旅游形象宣传、高端旅游及旅游新业态培育、厦台旅游交流合作、旅游人才培训等。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进高层次、紧缺型旅游人才,扶持有关院校培养旅游人才,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用海指标,保证旅游项目用地、用海的合理需求。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山海岛城自然禀赋和人文历史资源优势,突出鼓浪屿、闽南建筑、华侨文化、嘉庚文化、音乐文化、滨海风光等地域特色,展现文明、开放、美丽、温馨的城市形象,鼓励开发具有厦门特色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新业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推动旅游业与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丰富海峡旅游、滨海旅游、闽南文化旅游等特色产品内涵,促进会展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行、工业旅游等业态发展,完善旅游产品供给体系,满足旅游者多元化需求。

  第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各区依托本地传统文化资源,开展特色节庆活动,扶持开发厦门漆线雕技艺、珠绣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老字号品牌等旅游商品。

  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和动漫游戏。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演艺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职责,采取措施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帆船等涉海旅游项目,促进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港口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母港、游艇码头等海上旅游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配套设施以及岸电设施。

  第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会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与会展资源整合和国际化营销,引进、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促进发展会展旅游。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鼓励发展城市体验式旅游、美食旅游等特色休闲旅游产品,提升中山路、环岛路、沙坡尾、五缘湾、集美学村、天竺山、环东海域、大嶝小镇等城市休闲空间的度假功能。

  鼓励单位与职工结合工作安排和个人需要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错峰休假。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统筹项目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镇、田园综合体,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及引导标识、停车场、充电桩、通讯网络、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绿化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评定,对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研学旅行,加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高等院校、文博单位、科研机构、文化遗产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应当为研学旅行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工业历史遗迹等开发工业旅游,为旅游者提供科普、文化展示、工艺演示、产品体验、休闲活动等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夜间旅游经济。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结合夜间景观、区位布局、商业设施、特色餐饮、文创产品等优势要素,加强规划引领和产业扶持力度,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在保证安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开展夜间游览服务,推行夜间门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延长场馆开放时间、开展互动体验活动。发挥品牌餐饮企业作用,建设夜间美食街区。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加强演艺项目与本地文化资源的融合,提升旅游演艺产品多元化、规模化、品质化水平。引导旅行社等宣传推广夜间旅游线路和项目。

  第十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等区域旅游协作机制,会同漳州、泉州、三明、龙岩等市旅游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区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实现资源互补、客源互送、市场共建、利益共享。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厦台旅游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对台青少年研学旅行、自驾互通等旅游业态创新发展。

  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导游、领队可以在本市换证执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旅行社可以按照规定经营大陆居民出国(境)团队旅游业务。

  澎湖、金门、马祖的导游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本市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享受本市居民旅游优惠待遇。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景区和主要商业街区等旅游者集聚区域,组织设置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自驾车、房车露营地。

  开展旅游经营的自驾车、房车露营地纳入景区序列登记管理,开展住宿业务的露营地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

  乡村旅游点、景区、公园等在停车场建设或者提升改造时,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条件建设一定比例的房车停车位,并配备电源、照明、给排水和垃圾收集设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以及周边停车场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旅游客运省、市际运力投放,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加强公共交通与旅游目的地的衔接,方便旅游者出行。

  第二十四条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旅游等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以及通行条件,为旅游车辆在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区域通行提供便利,并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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