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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网约房的认识以及对即将正式发布的广东网约房管理规定的理解(附全文)
发布者:宁军    发布时间:2022-08-18 19:12:06    点击次数:346

网约房问题一直是民宿行业重要的关注点和敏感因子,各地争议很大,有的地方明文取缔,有的地方模糊状态,个别地区鼓励先行先试。网约房到底是不是民宿?网约房与旅游民宿、城市民宿、乡村民宿关系如何和边界在哪?网约房是不是对存量闲置的城市房产的盘活?网约房是否符合国家对民宿行业的相关政策?每个人的观点大不相同。不过笔者的理解为:网约房是共享经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反映共享经济显著特性的业态之一,甚至可以这么说其已成为文旅行业最亮眼的共享经济产业。

主要观点有三:



一、所有类型的民宿本质上都是共享经济(网约房)



所有民宿本质上都是对闲置资源、沉睡资源、潜在资源、低效资源的盘活再利用,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重塑价值和放大价值。旅游民宿、城市民宿、乡村民宿除却形态的明显差异,从本质特性来看都是网约房或共享经济房源。另外从网约房的定义来看,关键词“经营”“互联网”“提供住宿”。“经营”不难理解,经营主体从事盈利性质的住宿业务。“互联网”是指网络房发布信息的主要方式,试问现在哪个类别的民宿不需要通过公域和私域流量?互联网传播是所有民宿的基本手段,即便极个别民宿从来不通过OTA平台发布房源,但这些不需要OTA订单的网红民宿百分百需要网络传播的文章和短视频推流,也要通过网络信息和社交工具进行沟通和联络,最后完成与入住者的连接。“提供住宿”是一个发自强烈主观意愿的动态过程,民宿的产品是以住宿为核心的相关服务。



二、广东民宿在全国率先且较为彻底地解决了民宿及其他非酒店类住宿业态的合法性问题



201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省级民宿管理办法,率先施行民宿备案制,为后来海南、广西、贵州、福建等省市推行备案制提供了成功样板。“管理办法”解决了民宿行业的顶层设计问题,旅游民宿、乡村民宿、城市民宿三大类别民宿的绝大多数问题得以解决。但是涉及到非民宿规划区、商品房、住宅小区等区域的网约房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深圳、广州、成都、北京、上海以及厦门的网约房问题一直存在,代表了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于网约房(主要是城市民宿)的一般态度;只有少数地方如珠海、贵阳、西安等地,对网约房政策相对宽松。但笔者一直没有看到一个完整有效和各方都相对满意的解决办法。

日前(今年8月4日)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广东省公安厅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意见,令笔者惊喜,不得不对广东当政者的超前意识、施政水平和知识素养以及对民宿的理解深度啧啧称赞。

“管理办法”的特点有三:一是前瞻性。超前意识和智慧把握了网约房和民宿的真正定义,回归到了民宿的本质。民宿的本质是共享,民宿就是共享经济,也是网约房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是整体性。从管理主体、公安职责、基本条件、经营者义务、平台义务、禁止条款、违法责任等方面为网约法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整体性的解决方案。解决网约房的管理问题核心是信息共享,平台信息、经营主体、入住人员、房屋信息、租赁信息、安全信息、证照信息、合规信息等实现了无差别的备案和共享,自然头痛的焦点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三是务实性。民宿的问题由“管理办法”解决,网约房问题由“管理规定”从公安的角度补充性解决,相关措施比较务实。民宿的开办和经营在其中最直接的管理主体就是公安部门了,有了“管理规定”之后,管理方和被管理方均“有法可依”,明了了政策,自然在实操过程中避免了“误判”。如此这般,务实地管好了“网约房”,还搞活了非酒店类的住宿业经济。今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深圳主持召开经济大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座谈会,提出包括广东在内的4个沿海省在地方对中央财政净上缴中贡献超过6成,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笔者相信广东非酒店类的住宿业经济形成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一定会对广东完成财政上缴任务做出积极贡献。



三、民宿的未来,共享只是起点



经常谈及民宿的未来,有的人从诗意的角度去理解,有的人从民宿发展的集约化、资本化、连锁化去理解,也有的人从民宿发展的初心和自持率去理解,还有的人从乡村振兴战略去理解。从当前、长远来看,这些理解都毋庸置疑。

我在这里不想当杠精,只是想表达下我对“民宿的未来,共享只是起点”这句话的理解:一是共享经济形态的崛起是民宿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共享是民宿的本质属性,民宿初心是什么?是共享,是当初开办民宿时分享的欲望和需求。二是未来民宿的发展政策将更加开放。或许我们从广东的“民宿办法”到“管理规定”的发展轨迹来看,已经觉得很前瞻很突破了,不过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管理手段还远远达不到。但这种达不到是暂时的,不能局限了我们对民宿未来的畅想。

笔者根据中央放管服、经济进一步开放和民宿的民生属性、共享属性、便利性来看,或许未来,全国所有非酒店类住宿业态(含所有类别的民宿)只要做好“信息共享”都能实现合法合规经营。普通老百姓开办民宿将更加简便,家庭化经营成为主流,自持物业的比例空前提高,入住民宿也将更加智慧和便捷。未来民宿是纯粹的家庭副业,投资属性变弱,个人共享价值进一步放大。未来民宿的监管也将无限放开,更多的是经营主体和入住者的自觉行动。

 



附件:广东省公安厅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治安管理。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以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租赁房屋、民宿等场所。

第三条 【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全省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二)实行建筑物标准地址管理,指导、督促网约房经营者使用房屋标准地址申报网约房房源信息;

(三)指导、督促网约房经营者落实网约房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

(四)指导、督促依法应当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的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按时、如实报送信息;

(五)指导、督促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为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六)建立健全网约房信息登记制度,开展日常巡查、核查管理工作;

(七)接受群众对网约房治安违法行为的举报;

(八)依法查处涉及网约房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基本条件】网约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旅馆、租赁房屋、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要求。

第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义务】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行发布网约房房源信息的,应当如实发布。向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时,使用房屋标准地址,并如实登记经营者主体信息;

(二)查验、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

(三)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更新报送;

(四)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检查房屋治安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七条 【受委托管理租赁房屋的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义务】网约房经营者委托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租赁房屋的,可以书面委托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依托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标准地址、产权人、实际管理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以及网约房经营者的国籍(地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电商平台义务】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落实平台内网约房经营者和预订人实名制登记制度,查验网约房、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订单、预订人等信息;

(二)对接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安机关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严格按照网约房经营者提供的旅馆、民宿、租赁房屋的证明文件,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规范分类发布网约房房源信息;

(四)在接收、发布网约房房源时使用房屋标准地址;

(五)及时删除在平台内已发布的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网约房房源信息;

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自营网约房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履行网约房经营者的义务。

第九条 【保密条款】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对获悉或掌握的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作除网约房经营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条 【禁止条款】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或授权,收集、使用、处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数据和个人信息;

(二)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网约房、人员等信息;

(三)发布虚假网约房房源等信息;

(四)发布不具备标准门牌地址的网约房房源信息;

(五)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验身份的客户提供住宿服务;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法责任】网约房经营者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或者未查验、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网约房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通报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网约房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二条 【电商平台违法责任】网约房电子商务平台未依法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的客户提供住宿服务的,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或者自营网约房业务未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其他法律责任】网约房经营者将房屋提供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及入住人员定义】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包括承租人、入住人员信息和租赁房屋信息。

入住人员信息包括入住人的国籍(地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拟入住时间,以及实际入住、退房房号及退房时间等。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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