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旅游民宿管理,提升旅游民宿服务品质,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丰泽区促进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印发实施。
一、旅游民宿界定和选址
(一)意见所称的旅游民宿指位于旅游风景区、景点等周边,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二)根据丰泽区A级景区、世遗点及蟳埔民俗文化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旅资源分布情况,围绕丰泽区山线(清源山脉—大坪山—桃花山)、水线(法石真武庙—江口码头—蟳埔民俗文化村—后渚港)旅游精品路线,引导鼓励支持发展特色旅游民宿。开办区范围:环清源山的肖厝、群山、群峰、田边、环山、环清、后茂、清源社区、城东社区、法花美社区;环大坪山(桃花山)的大坪、宝山、后亭社区;及蟳埔、法石社区。
(三)禁止利用违法建筑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
二、申办需符合七项要求
(一)申报规模
申报旅游民宿的主体建筑单幢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单栋建筑可适度放宽到10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餐饮经营使用。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住宿房间总数不少于5间(套)、不超过14间(套),至少有2种不同客房房型,床位数应当在30床位以内(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80%以上客房配有独立卫生间。
(二)建筑安全
1.旅游民宿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明晰、无纠纷。
2.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已建旅游民宿建筑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可靠性或安全性鉴定(委托的房屋鉴定机构应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房屋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名录中选择),鉴定结论应在Ⅱ级或Bsu级或以上等级(有正规设计、施工、验收的房屋且没有改变原有结构的,可直接提供设计、施工、验收材料,无须委托房屋建筑鉴定)。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三)消防安全
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旅游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具体消防安全标准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执行。旅游民宿使用经营房屋装修改造竣工验收涉及消防工程验收事项,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四)治安安全
旅游民宿在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旅游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和扫描仪,对住客实行“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
2.需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警示牌、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3.建立值班巡视、贵重物品寄存、访客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知通报协查核对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卫生安全
1.参照宾馆、旅馆相关标准,旅游民宿需向卫健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进行卫生维护,保持旅游民宿内部良好卫生环境。
2.旅游民宿提供早餐等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小餐饮登记证》(符合小餐饮登记条件的)。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证上岗。
(六)环境保护
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符合环保排污标准要求,禁止生活污水、垃圾废物乱排乱放。
(七)其他要求
1.旅游民宿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特别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保卫组织,制定治安和消防等应急预案,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旅游民宿经营单位要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应张贴(悬挂)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疏散图,并设立投诉电话。
3.旅游民宿经营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旅游民宿如发生经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等情形,应依法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三、评级可获一次性奖励
区旅游民宿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对正式开业满一年的旅游民宿,从基本要求、环境设施、管理服务等软硬件方面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经上级部门批准评定甲、乙、丙级旅游民宿若干个,对新评甲、乙、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晋级的将给予差额奖励)。同一旅游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
四、12类行为将被查处
旅游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根据职能部门查处情况,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业、取消备案处理:
1.不按规定对住客、访客进行登记;
2.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3.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危害人体健康食品;
4.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物品;
6.房屋安全报告中存在造假行为的,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7.发生群众投诉的,经查证核实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8.存在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等问题拒不整改或发生相关责任事故;
9.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门前三包”、垃圾分类、节约粮食等规定;
10.存在擅自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增加楼面设计荷载等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11.发生经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等情形,未及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12.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来源:看丰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