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1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民宿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宿,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准予申报登记。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2.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6.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8.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9.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0.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 策 解 读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旅游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的住宿,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经营许可。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加快推动我省民宿产业有序发展,我们拟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一)《意见》是推动我省民宿产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大众旅游休闲度假方式的不断转换,民宿需求的逐步扩大和网络媒体的宣传,我省民宿在最近三年飞速发展。据统计,仅杭州就有民宿2000多户,床位3.5万张,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对民宿的建设装修等投入累计超过30亿元,产值已超过7亿元,部分集聚的民宿村,户均收入达到30万元左右。虽然全省各地民宿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但均呈现处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逐渐成为我省乡村旅游的一种新业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快速发展的民宿产业,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为其保驾护航。
(二)《意见》是破解我省民宿产业发展瓶颈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民宿产业发展进程亟需规范,突出表现在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尚无统一的民宿范围和条件。由于民宿主要是利用居民和农户现有的自住房屋开展经营,且大部分受到原有格局限制,依据现行旅馆业和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民宿这种新业态往往不能达到经营住宿业的消防管理等要求,难以取得住宿业经营许可。因此,目前众多的民宿实际处于没有法律依据自发经营的状态。《意见》旨在对民宿的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合法化。
(三)《意见》是落实旅游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旅游条例》均明确了民宿这一新生事物,破解了“民宿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局面。但民宿范围和条件等内容仍未明确。目前,民宿发展和监管各地不一致,经营民宿需要办理证件的种类和流程各地也不一样。可以说,在现阶段,我省民宿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各地政府的政策。《意见》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浙江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民宿申请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或申报登记提供政策依据,为我省民宿产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民宿的经营主体。《浙江省旅游条例》明确将民宿定义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因此,民宿经营主体既可以是自有住宅的主人,也可以是外来资本。从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及我省民宿业经营主体的现实情况来看,我省不少民宿是由外来资本租赁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来经营的。因此,从鼓励民宿多元化、精品化发展的角度,《意见》对民宿经营主体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允许外来资本投资开办民宿,成为民宿的经营主体。
(二)利用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经营民宿。《中华人民国和国旅游法》和《浙江省旅游条例》均未对利用集体用房经营民宿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从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和我省民宿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市县存在利用村委老办公楼、废弃的学校教学楼、旧厂房和旧仓库等集体用房开办民宿的情况。因此,从鼓励盘活集体资产和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出发,《意见》将利用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经营民宿也纳入民宿的范围。
(三)民宿的经营规模。出于消防等安全考虑,目前,全省各地普遍将民宿的经营规模进行了设定。经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与各市讨论,并参考了国内外对民宿的相关规定,《意见》明确了在建筑设施、消防安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将民宿的经营规模设定为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民宿的开办条件。《意见》对民宿的开办条件主要从建筑设施、消防安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建筑设施条件的设置上,尤其强调了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在取得规划许可证、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在消防安全条件的设置上,根据不同的建筑层数和不同的楼层建筑面积,从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灭火器的数量、疏散楼梯的设置和逃生设施的配备等方面,作了不同的要求;在经营管理条件的设置上,强调了民宿必须安装旅客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以及卫生设施、餐饮服务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方面的要求。
(五)民宿的人文内涵。为了民宿业的合法有序发展,《意见》仅对民宿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规定,便于民宿及时通过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开业审核。但也应认识到,民宿不同于传统的饭店旅馆,在经营中要在“民”上做好文章,突出民俗民风,突出人文内涵,提升民宿的特色和品味,为旅客提供富有家庭味、乡土味和人情味的个性化服务,让旅客充分体验当地的风土人情,享受悠游的情趣,才能焕发出民宿的生命力和蓬勃生机。
责任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