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处理投诉规范》(LB/T 063-2017)、《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精品旅游饭店》(LB/T 066-2017)等4项行业标准已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现予以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
2017年8月15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行 业 标 准
LB/T 065-2017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起草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浙江省旅游局、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艺、刘克智、唐兵、吴大伟、刘瀛、周鲲、叶建国、丁屹、吴健芬。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民宿的定义、评价原则、基本要求、管理规范和等级划分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正式营业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2800 星级旅游饭店用纺织品
JGJ 12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CJJ/T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旅游民宿 homestay inn
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注: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3.2
民宿主人 ownerand/or investor
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
4 评价原则
4.1 传递生活美学
4.1.1 民宿主人热爱生活,乐于分享。
4.1.2 通过建筑和装饰为宾客营造生活美学空间。
4.1.3 通过服务和活动让宾客感受到中华民族传统待客之道。
4.2 追求产品创新
4.2.1 产品设计追求创新,形成特色,满足特定市场需求。
4.2.2 产品运营运用新技术、新渠道,形成良性发展。
4.3 弘扬地方文化
4.3.1 设计运营因地制宜,传承保护地域文化。
4.3.2 宣传推广形式多样,传播优秀地方文化。
4.4 引导绿色环保
4.4.1 建设运营坚持绿色设计、清洁生产。
4.4.2 宣传营销倡导绿色消费。
4.5 实现共生共赢
4.5.1 民宿主人和当地居民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
4.5.2 经营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
5 基本要求
5.1 旅游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所在地旅游民宿发展有关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5.2 经营的建筑物应通过 JGJ 125 房屋安全性鉴定。
5.3 经营场地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同意。
5.4 经营应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满足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相关要求。
5.5 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
5.6 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 GB14881 要求。
5.7 卫生条件应符合 GB16153、GB 14934、GB9663、GB/T 17217 要求。
5.8 旅游民宿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废弃物排放符合 GB 8978、GB18483、CJJ/T102 要求。
5.9 开业以来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5.10 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5.11 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5.12 经营者应定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6 安全管理
6.1 应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2 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2894 要求;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规。
6.3 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6.4 应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6.5 应自觉遵守当地习俗。
7 环境和设施
7.1 环境应保持整洁,绿植养护得当。
7.2 主体建筑应与环境协调美观,景观有地域特色。
7.3 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 14 间(套)。
7.4 建筑和装修宜体现地方特色与文化。
7.5 主、客区宜相对独立,功能划分合理,空间效果良好。
7.6 应提供整洁卫生、安全舒适的住宿设施 。
7.7 宜提供整洁卫生、安全舒适的餐饮设施。
7.8 宜提供宾客休闲、交流的公共区域,布局合理;
7.9 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应定期检查并有维保记录。
7.10 应有适应所在地区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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