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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者:胡宿宿    发布时间:2018-09-13 14:15:44    点击次数:2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福建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由省内各地市民宿行业的领头人、从事民宿旅游产业链接且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旅游民宿行业交流组织。本会主要会员来自民宿行业领军人物、连锁企业、专家学者以及各地行业协会。协会成立后将以共建共管共享自律为宗旨,以党建为引领,做好政府参谋助手,搭好政府、行业、企业间的桥梁,维护好行业共同利益,抓好行业服务力,破解好行业难题,为民宿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策环境和发展前景。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行规行约,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福建旅游业的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福建省旅游协会是本会的主管单位。本会接受福建省旅游协会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省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的各项政策法规,依法推动民宿行业规范化专业化运营。

  (二)开展民宿行业调研,提出建议和咨询,协助主管单位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诚信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会员单位开展人才培训、质量促进、环保节约、民宿投资、宣传促销等活动。

  (五)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六)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七)编印会刊或简报,与有关单位合作搭建民宿宣传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接受主管单位的委托,对所属会员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九)以省旅游协会的民宿行业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旅游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福建省内具备民宿经营条件的、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登记证件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承认本会管理办法,履行入会手续,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并进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宗旨和会员权益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正式会员实行每年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本会会员在被依法吊(注)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如果一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劝其退会,不听从劝告又不积极改正的,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管理办法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单位的组成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企业人员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民宿行业单位代表组成,由理事会通过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行约。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设荣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由会长单位选聘。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缴清。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本会为省旅游协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账户,依照省旅游协会现行财务管理办法,省旅游协会财务负责代收代付;分会会费专款专用,用于分会日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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